未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、独立公正从业、履行社会责任、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声明。
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
予以说服教育、提醒敦促、约谈纠正。机构不予履行的,将其列入分类监管重点对象。